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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8-12

原告与证人虚假陈述“碰瓷”法律 沛县法院:各罚千元

  中新网江苏新闻8月10日电(侯明光)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故意否认他人还款的事实,在法庭上耍“小聪明”作虚假陈述,这种“碰瓷”法律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近日,在徐州市沛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及证人因对关键事实作虚假陈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分别罚款一千元。

  李某因做水果生意急需一笔钱,于是以张某作为担保人,向赵某和吕某分别借款5万元和10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利息。今年7月初,赵某向沛县法院提起诉讼,称其多次向李某及担保人张某催要借款未果。但李某、张某却反驳称,李某自借款开始就按月向吕某汇款,已经支付了两笔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只是因为没有赵某的微信,便委托吕某转付给赵某。

  庭审中,被告李某提交了向吕某转账的记录,证明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多次向吕某转款支付了约定的利息及本金。

  证人吕某亦承认确实收到了李某的还款,但他称所还款项仅仅是李某所借的1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并不涉及赵某的借款5万元。

  赵某亦称,吕某确实向他微信转过款,但所转款项是两人之间的其他业务往来,与李某还款并无关系。

  承办法官查看吕某与赵某的微信转账记录时发现,两人的转账记录基本都是在每月李某向吕某转款之后。此外,当法官分别询问原告赵某与证人吕某的借款事由、用途等内容时,两人回答有较大出入,无法自圆其说。最终,赵某改口承认吕某所转款项大部分是李某所还欠款,并向法院申请撤诉。

  沛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赵某、证人吕某对借贷关键事实作虚假陈述,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妨碍法院审理案件,浪费司法资源。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对赵某、吕某分别罚款1000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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