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為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提供法治保障
從創造到運用,立法保護全鏈條
9月26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了《江蘇省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條例(草案)》。本次立法突出加強知識產權全鏈條保護,促進知識產權創造運用,對鼓勵高質量創造、促進高質量運用知識產權進行了系統性規定。
經過多年努力,我省知識產權綜合實力和主要發展指標已位居全國前列,但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指出,江蘇知識產權工作仍存在一些困難和問題,典型的如高質量高價值的知識產權偏少,知識產權整體質量與運用效益不高,侵權易發多發、保護不夠有力,服務與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等。根據我省實際,通過地方立法為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提供法治保障很有必要。
我省本次立法注重打通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全鏈條,以專章鼓勵高質量創造、促進高質量運用。
條例草案要求省政府對我省獲得中國專利獎的專利權人給予獎勵,且把“江蘇專利獎”寫入法條,明確對在我省實施產生較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優秀專利項目或者本省優秀髮明人給予獎勵,並鼓勵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開展優秀專利項目或者優秀髮明人的評選。
為促進知識產權質量提升,本次立法擬建立多項制度。例如,要求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加強對科技創新成果的管理與服務,逐步建立職務科技成果披露制度;高校、科研院所持有的知識產權,可以按照規定自主決定轉讓、許可、作價投資,賦予完成人共同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鼓勵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知識產權運營機構,開展知識產權市場化運營。條例草案還鼓勵有關組織和個人對技術類職務科技成果進行知識產權申請前評估,以提升知識產權產出質量。
為健全知識產權人才培養體系,本次立法擬規定將知識產權創造、運用情況納入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價內容,對在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可以按照規定放寬職稱申報條件;同時,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將知識產權納入課程體系,設立知識產權專業、學院,加強與企業、科研院所、服務機構等合作,培養知識產權事業發展所需人才。
為加大知識產權金融支持力度,條例草案規定,鼓勵金融機構在知識產權金融產品、服務、風險管理等方面進行創新,支持金融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保險、風險投資、證券化、信託等金融服務。有條件的地方政府、企業可以依法設立知識產權基金,符合條件的科技創新企業可以通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發行知識產權債券等形式融資。
省人大財經委補充建議,梳理現行具體政策措施,將成熟有效的做法上升為法治規範,以提升企業和人才的獲得感。如在培育知識產權優勢企業方面,對企業發生的知識產權申請費、註冊費、代理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和評議費用以及專家諮詢費等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費用,按規定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在知識產權金融方面,建立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機制,支持企業利用知識產權融資;在激發知識產權人才創造活力方面,注重政策集成,將知識產權人才政策與財政、稅收、教育、科技、產業等政策相配套相銜接。
加強自我保護、防範知識產權侵權風險是知識產權保護的一個重要方面。省人大財經委認為,條例草案在“自我保護與社會共治相結合”上還應給出更具體的規定,如應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強化合規管理,增強自我保護能力;還應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在開展對外投資、參加展會、招商引資、產品或者技術進出口業務時,及時檢索、查詢有關國家地區的相關知識產權情況,避免因不知情而導致知識產權糾紛。
展會、电子商務平台是當前知識產權糾紛易發多發的重點領域,條例草案針對一些現實問題重點作了規範。如針對电子商務平台維權難的問題,本次立法規定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和維權機制,不得對權利人依法維權設置不合理的條件或者障礙。針對展會期間知識產權糾紛多發的問題,規定展會主辦方應當與參展方約定參展期間知識產權保護事項。如果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要求參展方停止侵權行為,參展方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書面答辯並提交相關材料,如未能提交或不能有效舉證,主辦方可以要求參展方撤出該參展項目或者採取遮蓋等方式處理。對有證據證明展會參展方涉嫌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應責令其撤展並依法予以處理。(記者 陳月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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