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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2-17

门头不当使用品牌方商标 店铺销售正牌商品也侵权

  中新网江苏新闻2月16日电(刘莉平)近日,徐州某百货公司因在门头上不当使用品牌方的商标,被铜山区人民法院认定构成商标权侵权。

  去年年初,某食品集团经调查发现,徐州某百货公司经营的一家食品销售店铺未经合法授权,擅自在店铺门头使用了与该食品集团注册商标相同的字样以及图样,店内主营该食品集团旗下产品,另出售其他品牌的产品。

  食品集团认为,被告的行为足以误导消费者认为其店铺是由该食品集团经营或与其有关联、许可关系,达到攀附食品集团商誉的目的,对食品集团多年经营的品牌形象造成巨大冲击,在市场上产生较为恶劣影响。该食品集团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权的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徐州某百货公司则辩称,店内销售的产品均为原告旗下产品,且为正品,店铺在门头上使用原告商标的行为既宣传了原告的品牌又增加了产品的销售,有利于原告,因此其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铜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主营原告旗下产品的经营者,为了向消费者描述其销售的商品来源,可以在经营活动中正当使用涉案商标以指示其销售商品的内容与来源,但必须遵守指示性合理使用的规则。被告在其经营店铺门头招牌处突出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并标注“某某产品品牌店”字样,这种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店内销售的其他商品的来源与原告品牌之间产生混淆,或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超出了商标指示性使用的合理范畴,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同时向被告进行法律释明,使其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经过多次调解,被告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并就侵权赔偿数额与原告达成一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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