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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10-13

新寶6娛樂代理_江蘇就促進就業進行地方立法 保障“最大民生”

  我省就促進就業進行地方立法

  強化政府責任,保障“最大民生”

  日前,《江蘇省就業促進條例(草案)》在江蘇人大網上公布,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此次立法把“就業優先”挺在前面,進一步強化政府促進就業責任,首次提出實施有利於促進就業的土地政策、教育政策和社保政策等。

  原法規相對滯后,

  加緊地方立法應對風險

  當前我省就業促進相關地方法規誕生於13年前。2008年12月,省政府頒布《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當時限於條件不成熟,沒有採用地方立法的形式,導致立法層級不高,剛性約束不強,相關條款缺失或陳舊。”9月底舉行的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上,代表省政府作立法說明的省人社廳副廳長張宏偉說。

  省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也認為,和近年來就業形勢發生的巨大變化相比,江蘇就業工作法治化進程相對滯后,突出表現在立法層級不高,群眾反映強烈的公平就業問題、解決就業結構性矛盾、重點人群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服務保障問題、強化基層基礎工作等方面在實施辦法中體現不夠。目前,全國已有23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了地方條例,我省原有實施辦法已與中央就業促進方面的改革要求和決策部署不相契合,與上位法不相銜接,與省情實際和現實需要也不相適應,制定我省就業促進條例十分必要。

  在張宏偉看來,江蘇是開放大省、經濟大省、人口大省,國際國內形勢變化對就業影響十分明顯,此次立法也是應對就業領域潛在風險的必然要求。“立法有利於將實踐證明有效的臨時性做法上升為制度化規定,充分發揮政策效應,提前防範化解重大失業風險,確保就業形勢穩定。”張宏偉說。

  突出“最大民生”新定位,

  政策協同聯動

  就業是最大的民生。就業優先已經上升為我國的宏觀政策,貫徹到經濟社會發展各個方面。條例草案也將其挺在前面,強化政策支持,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堅持經濟發展就業導向,加強產業政策與就業政策協調配合,建立經濟政策、公共投資和重大項目帶動就業的評估機制,優先安排創造就業崗位多、崗位質量好的項目。

  在延續現有財政政策、稅收政策、金融政策的同時,立法中首次提出實施有利於促進就業的土地政策、教育政策和社保政策。

  在土地政策上,條例草案規定,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對符合當地產業發展方向、吸納勞動力就業較多的企業,在安排建設用地時給予支持;政府投資舉辦的各類經營性市場的攤位和商鋪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向就業困難人員出租、出售。在教育政策上,規定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就業狀況和產業發展趨勢,制定與人力資源市場需求相適應的教育政策和職業教育發展計劃,定期開展高等院校、職業院校、技工院校就業狀況評估,指導學校合理確定專業設置和招生規模。在社保政策上,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制定有利於促進就業的社會保障政策,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合理確定社會保險待遇水平,完善和實施與靈活就業相適應的勞動和社會保險政策措施。

  省人大社會委審議提出,條例草案還需進一步完善,以強化就業工作基礎。例如,當前就業失業登記率很難真實反映全社會就業失業情況,特別是對服務行業外來務工人員、新就業形態人員統計不全面,城鄉分割,導致底數不清,數據參考性不強。可考慮增加就業失業統計調查制度相關條款,建立健全全口徑的就業失業統計機制,為建立更加可信的失業預警制度創造條件。

  公平就業導向鮮明,

  新就業群體需更多關注

  本次立法不僅關注更高就業率,也高度關注更高質量就業,這就必須重點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就業歧視問題。

  “《條例》(修改送審稿)增設了公平就業專章,並擺在總則之後作為第二章,以樹立公平就業的鮮明導向,並從政府強化促進公平就業責任、用人單位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履行公平就業義務、勞動者享有公平就業權利三個方面規定了具體要求。”張宏偉介紹,特別是針對司法救濟成本高、耗時長的問題,在法律責任部分賦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行政執法權。

  我省立法設立就業幫扶專章,將幫扶對象從就業困難人員拓展到高校畢業生、退役軍人、被征地农民、退捕漁民、零就業家庭、殘疾人等群體,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重點群體就業幫扶制度,根據形勢變化動態確定幫扶對象,制定實施各項就業優惠政策和專門幫扶措施。根據就業困難人員的情況,合理確定公益性崗位範圍,擴大公益性崗位安置,推動提高公益性崗位待遇。

  本次立法另一體現經濟社會發展新特點之處,是貫徹落實积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立法明確,要积極促進勞動年齡人口就業,鼓勵支持老齡人口再就業。在公平就業部分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響應國家政策生育多孩的女性勞動者及其所在單位,給予就業幫扶和政策支持。省人大社會委補充建議,考慮到我省加快進入老齡化社會,老年護理人員和幼托從業人員奇缺,也需要通過立法提出新舉措,擴大這兩個就業人群。

  結合我省實際,一些審議意見認為,條例草案對新就業群體的關注還需更全面或更深入。例如,條例草案缺少對保障外來務工人員就業權益的條款。在江蘇創業、就業的港澳台同胞、海歸人才以及外國人士較多,是我省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力量,但條例草案中這方面條款也較少。目前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政策、勞動關係調整、工資支付等新問題新情況,規範得還不夠,尤其對靈活就業人員、互聯網就業人員等新型就業群體,如何確保社會保險應保盡保,措施需進一步細化。勞務派遣用工和臨時用工這兩個群體就業問題較多,也需重點加以規範。(記者 陳月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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