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試點類個人破產案審理:67人獲免責23人申請被駁回
中新網南京12月7日電 (記者 申冉)7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通報了該省法院審理類個人破產案的試點情況,同時發布《關於開展“與個人破產制度功能相當試點”工作中若干問題解答》(下文簡稱《解答》,規範相關案件的審理流程和解決方案。作為國內率先開展“與個人破產制度功能相當試點”工作的省份,目前,該省試點法院已受理此類案件170件,23名債務人因不符合條件駁回申請,67名債務人得到免責,一批“誠實而不幸”的個人獲得了重新創業的機會。
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褚紅軍介紹,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江蘇在全國率先展開了“與個人破產制度功能相當試點”工作的試點,並逐步擴大試點範圍。“目前已確定南京、蘇州、徐州3個市兩級法院和無錫錫山、鎮江京口、南通海門、泰州醫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連雲港海州等6個基層法院為試點法院。截至2021年11月底,試點法院已受理此類案件170件,已結案117件。其中,23名債務人因不符合條件駁回申請,67名債務人得到免責,清償債務1700餘萬元。”
“開展該項試點工作,既有利於消除誠信創業者的後顧之憂,保護創業积極性,從而優化營商環境、促進社會誠信,也有助於讓江蘇省歷史累積的逾160萬件‘執行不能’案件中的一部分徹底退出執行程序,減少無效執行,減輕社會保障負擔。”不過,褚紅軍也坦言,中國目前尚未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因此試點工作需嚴格遵守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避免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記者了解到,該省法院主要依託民事執行程序中的執行和解制度與參与分配製度,結合財產調查、失信懲戒等制度,借鑒吸收企業破產程序中的債權人會議、管理人等制度和《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中的免責考察期等制度,作為制定試點辦法和本解答的依據,同時充分尊重當事人意見。
褚紅軍告訴記者,針對適用對象、適用範圍、免責程序等理論和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問題,審理法官注意在前期試點的基礎上選擇實踐效果較好的方案;同時,將“執行轉破產”作為試點工作的基本思路,注重執行程序與類個人破產程序的銜接與相互轉換。
“我們的試點工作要求充分尊重基層實踐,比如說,將企業破產制度簡單套用於類個人破產,將帶來受理門檻過高、當事人負擔過重、效率難以保障等一系列問題。《解答》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就對相關程序提出了較企業破產更為簡便快捷的方案。”褚紅軍介紹,此外,依循“寬進嚴出”的原則,對於類個人破產程序的受理條件適度從寬,鼓勵債權人和被執行人提出申請;但對申請免除被執行人剩餘債務的,必須具備兩個基本條件:一是債務清償和解協議履行完畢;二是經過免責考察期。“人民法院將對是否符合條件予以嚴格審查,切實防範民眾關注的‘假破產、真逃債’現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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