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涉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教育指導工作再升級 ――
“熊孩子”犯事 “熊家長”補課
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婦聯等五部門,最近聯合發布《關於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切實推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在江蘇落地落實,這也是江蘇針對涉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教育指導開展的又一次創新實踐。
江蘇向來十分重視家庭教育工作。2019年6月1日,《江蘇省家庭教育促進條例》正式實施,次年3月,省檢察院和省婦聯聯合下發並實施《關於聯合開展親職教育工作的實施意見》,《實施意見》對實施親職教育的法律依據、條件、程序、內容、方式及實施效果、保障措施等都進行了詳盡規定。
隨着《家庭教育促進法》的出台,在“涉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教育指導”相關規定中,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民政部門、婦聯組織都被賦予相應的職責和義務,原有的《實施意見》已遠遠不能滿足實踐之需。為進一步做細做實涉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教育指導工作,《試行意見》應運而生。
此次五部門聯合發布的《試行意見》從十四個方面對涉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教育指導工作進行了規範,形成了從發現到實施再到督促落實和跟蹤回訪、由嚴謹程序建構的閉環系統,建立了辦案機關、民政、婦聯、教育、衛健、村(居)民委員會等部門協作配合、聯合聯動的工作機制,開啟了涉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的創新實踐。
《試行意見》以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為中心,推動家庭監護主體責任做細做實。《試行意見》明確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案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存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履職不當、不力等情形,要依法給他們“補課”,直至做一個及格的父母或監護人。
中華女子學院黨委書記李明舜認為:“《試行意見》秉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先進理念,不僅開宗明義將‘貫徹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作為首要的宗旨目的,而且在內涵概念、適用範圍、教育內容、教育形式、督促落實、跟蹤回訪、法律後果、隱私保護等相關條文的規定中加以具體體現,精準把握和貫徹了《家庭教育促進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相關規定的核心要義,確保和堅持了家庭教育指導的正確價值導向。”
值得關注的是,《試行意見》將辦案機關由原來2020年《實施意見》中的檢察院一個部門延伸到公安、檢察院、法院三個部門,不僅明確了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民政部門和婦聯組織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的具體職責,而且特別突出了作為辦案主體的公安、檢察院、法院需要履行的主體責任。
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愛武曾全程參与《江蘇省家庭教育促進條例》制訂,她認為,國家層面的《家庭教育促進法》對於“涉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教育指導”進行了原則性規定,如涉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教育指導的內涵、案件的範圍和程序、家庭教育指導的內容和形式及相關部門聯動、保障機制措施等等。“對此,《試行意見》逐一進行細化說明。如《試行意見》第七條對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的具體內容作了明確規定,不僅要求責任部門履行對監護人進行督促、幫助、教導、引導、指導、告知的職責,而且對督促、幫助、教導、引導、指導、告知的具體內容作了規定,既有針對監護人自身的,也有針對監護人如何履行監護職責的。”(記者 徐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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