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南京1月11日電 (徐珊珊)日前,江蘇省市場監管局出台《江蘇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和《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進一步明晰行政執法尺度,深化包容審慎監管。
“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是指市場監管部門在執法檢查中,經調查發現,市場主體涉嫌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且不存在證據損毀、危害發生或危險擴大等可能性的,不對與其違法行為有關的財物等實施暫時性控制。
《指導意見》明確,江蘇全省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範圍、條件和程序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切實履行市場監管職責;應當審慎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盡可能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干擾,更大程度激發市場主體活力。
《指導意見》對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基本要求進行細化規定。採用非強制性手段能夠達到監管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措施。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確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依法在必要的範圍內進行。
《指導意見》指出,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強化事中事後監管。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所依據的情形發生變化,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根據新發生或新發現的情形進行綜合判斷,依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指導意見》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
江蘇省市場監管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從嚴把握行政強制措施,將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情形和要求通過指導意見和清單的形式予以制度化、規範化、標準化,可以有效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降低對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優化營商環境。
為規範江蘇省市場監管部門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更好地保護市場主體和民眾合法權益,江蘇省市場監管局還出台《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對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一般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五個裁量階次的含義、輕重程度、適用情形等作出規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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