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教師敢管能管願管 江蘇法院為教育懲戒權划“標尺”
中新網南京6月28日電 (記者 申冉)教師對學生實施罰抄、罰站、停課等懲戒措施,合法合理合情嗎?教師面對違規違紀學生敢管、能管、願管嗎?28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向社會公布了一批行政審判典型案例。其中,近年來引發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教育懲戒權如何界定問題,司法機關也通過具體案例給出明確“標尺”,希望為教育管理的合理邊界提供司法建議。
江蘇泰州一名在校學生楊某某在學校因排隊等事宜與同學多次爭執併發生肢體衝突,甚至出現打同學耳光等過激行為。
事發后,楊某某與班級其他同學關係惡化,學習成績明顯下降,多次不完成作業。
為此,楊某某的班主任陳某某認為楊某某不再適宜擔任班長並予以更換,同時,陳某某先後對楊某某實施了罰抄、罰站、停課等懲戒措施。
對於老師的懲戒,楊某某的家長不服,向當地公安部門報案要求查處陳某某區別對待以及對楊某某罰抄、罰站、撤銷職務等違法行為。
但經當地警方調查,認為教師合理的罰抄、罰站等行為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調整範疇,並未對陳某某作出處理。對於警方的處理結果,楊某某不服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公安機關不作為違法,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並賠償損失。
該案的一審法院、泰州市海陵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教師為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的管理、訓導或其他矯治方式,未超過教育管理的合理邊界。學生或家長不滿教師教育懲戒行為向公安機關報案,后以公安機關不履行對教師立案查處職責為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對於這一判決,楊某某仍然表示不服,並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教育懲戒行為是學校和老師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理、訓導或者以規定方式予以矯治,促使學生引以為戒、認識和改正錯誤的教育行為,其實質是學校和教師基於教育目的實施的內部教學管理活動。對於教育懲戒行為有異議的,學生或家長可以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舉報,由學校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內部程序予以糾正。本案中,班主任陳某某採取罰抄、罰站、撤銷職務等教育懲戒行為,與楊某某的過錯程度相適應,並不具有傷害、報復楊某某的故意,亦未造成人身傷害等後果,公安機關經調查后未對陳某某作出處理,符合法律規定。
最終,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學生和家長的訴求合理嗎?教師的懲戒合法嗎?
對此,該案的審理法官解釋,教育是全社會的責任,全社會都應為教育活動創造優良環境,傳授、管理、訓導、懲戒是教育的必備手段和應有之義。在實踐中,因一些家長愛子心切、與教師在教育理念上存在差異等因素,教師實施的教育懲戒行為容易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導致不少教師面對違規違紀學生不敢管、不能管、不願管,長期以往不利於學生的健康成長和良好教學秩序的建立。
“學校和教師在履行教育教學和管理職責過程中,在合理限度內對違規違紀學生採取勸導、誡勉、懲戒等措施予以糾正,既是《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等教育法律規範賦予學校和教師的職權,同時也是學校和教師應盡的義務。本案中,人民法院以司法裁判的方式對於教師合理使用教育懲戒權劃出了‘標尺’,也是期望共同構建多元主體參与、合力落實教育責任的良好社會環境。”該法官表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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