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廳、省發改委10月14日印發《江蘇省職業技能培訓和評價機構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對職業技能培訓和評價機構施行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制度,鼓勵機構依法依規執業、增強行業自律。
根據《辦法》,培訓和評價機構的失信行為分輕微失信行為、一般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培訓機構如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廣告,騙取錢財,或者騙取職業培訓補貼、政府相關獎勵資金的;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或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都將被列入嚴重失信行為。評價機構有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進行評價“包過”“保過”等虛假宣傳的;考場秩序混亂的;強制開展考前培訓以及以考試為名推行培訓等行為的,也將被列入一般失信行為。
對信用良好的機構,我省將從優先列入政府補貼目錄、優先推薦參与評優評先、減少抽查頻次等方面進行獎勵。對機構的輕微失信行為實行懲戒豁免,不記入培訓和評價機構信用檔案,不對外披露,通過失信警示、指導約談等方式,督促其糾正違法違規行為。對發生一般失信行為、嚴重失信行為的機構,將採取加大日常監管力度,提高檢查抽查的比例和頻次,不列入政府補貼性目錄,限制其評先評優並撤銷相關職業技能類榮譽。(記者 黃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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