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多地法院探索發出人格權侵害禁令 ――
叫停“按鍵傷人”,擦亮反網暴利器
無視人格權侵害禁令,在抖音等社交平台上發布視頻並配文侮辱、誹謗他人,李某為自己的“按鍵傷人”付出代價――近日,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給李某開出1萬元罰單,李某成為我省因違反人格權侵犯禁令被罰款的第一人。
人格權侵害禁令是民法典新創設的一項制度。“兩高一部”近日發布的《關於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明確,在網暴案件中可適用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記者了解到,2021年民法典實施以來,江蘇一些法院已在網暴案件中探索發出多份人格權侵害禁令。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一紙禁令向網暴說“不”
“他只是動動手指,卻害得我在親戚、朋友面前抬不起頭。”回憶起那段灰暗日子,蘇某仍心有餘悸,“第一次有種渾身長嘴都說不清的感覺,不敢看手機、不敢出門……”
2017年,蘇某入股的公司與李某開始有生意往來,之後發生經濟糾紛。“公司欠錢不還,他要不回錢,就揪住我這個小股東不放。”李某不僅多次前往蘇某老家,通過潑油漆、張貼“討債”字條等方式催討欠款,還在抖音上發布蘇某欠錢不還的相關視頻。“我們是同鄉,朋友圈交集很多,他發的抖音被自動推送給很多熟人,一來二去身邊的朋友和老家親戚都知道了。”
去年3月,忍無可忍的蘇某以侵犯人格權為由起訴李某,同時申請人格權侵犯禁令。濱湖區法院經審查依法發出禁令:禁止被告李某通過張貼字條、發布網絡視頻等方式侮辱原告,禁止打電話、發信息騷擾原告及其家人。
“發抖音是我的自由,我是為了要錢。”李某視禁令為一紙空文,繼續在抖音上發布相關視頻並配文侮辱、誹謗蘇某,視頻點擊量迅速過萬。依據民訴法相關規定,濱湖區法院對李某開出1萬元罰單。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規定,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該條款首次規定停止侵害人格權的禁令制度,暢通了人格權受侵害時的救濟渠道。網絡不是不法之地,當你發現網絡暴力、人肉搜索等侵權行為將要發生或正在進行時,有權向法院申請禁令,要求行為人停止侵犯名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益的行為。”濱湖區法院法官助理李輝輝說。
早在2021年民法典實施之初,張家港的蔣先生就通過一紙禁令,走出人生“至暗時刻”。
因情感糾紛,蔣先生前女友曹某在毫無事實依據的情況下,在當地知名網站上發帖爆料蔣先生的個人隱私,字里行間不乏家暴、嫖娼等敏感詞語,一同公布的還有其照片、工作單位以及車牌號等,相關帖文點擊量達到數十萬次。網友很快就通過這些信息“扒”出蔣先生的真實姓名、學歷、婚史甚至其父母的職業,所有個人信息都被攤在網上任人圍觀和唾罵。
在向網站申請刪帖遭拒后,2021年1月,蔣先生以侵害名譽權為由起訴曹某。在該案不公開審理期間,曹某仍在網上繼續發布相關信息,導致事件持續發酵。收到蔣先生申請侵害人格權禁令24小時后,張家港市人民法院即簽髮禁令,禁止曹某在網絡平台發布涉及蔣某個人隱私的信息,並要求平台協助刪帖。同年5月,蔣先生的名譽權官司勝訴。
“如果通過判決的方式來刪帖,當事人可能要等待至少幾個月時間,如果被告不履行判決,再通過強制執行,需要的時間更長。”在該案承辦法官、張家港市人民法院員額法官侯藶芮看來,禁令的最大效果,就是可以迅速叫停正在進行的網暴,有效防止人格權損害的進一步擴大,“禁令可以實現類似於保全的及時性救濟功能,又不以後續訴訟為必要,降低了當事人的訴累和司法資源消耗。”
不打官司也能申請禁令,舉證難度明顯降低
當前,網絡空間已成為人們社會生活的重要場域。濱湖區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孫熠告訴記者,近年來法院受理的網絡名譽侵權糾紛呈爆炸式增長,“過去在家門口罵戰而起訴名譽權的案件幾乎沒有了,現在的‘口水戰’主要發生在微信群、朋友圈以及短視頻平台上,傳播力和危害性都被網絡無限放大。”
“造謠一張嘴,闢謠跑斷腿。”在網暴事件中,往往謠言或不實信息一旦傳開,受害人便深陷網絡暴力旋渦,短時間內難以停下。受害者第一反應往往是申請平台刪除或者報警,但一些平台會以無法核實、維護用戶言論自由等為由拒絕。一位民警也透露,除非涉及到刑事犯罪,比如發布不雅視頻、傳播淫穢信息等,公安機關會第一時間立案查處,而涉及到更加面廣量大的網絡罵戰、侵犯名譽權等民事行為,很難達到刑事立案標準,公安機關一般也不會貿然介入。
當投訴、報警等路徑難行,打官司時間長、無法及時阻止正在發生的侵害之時,人格權侵害禁令為普通人對抗網暴提供了“另一種可能”。
近日,“兩高一部”就懲治網暴公開徵求意見,其中強調了人格權侵權禁令制度的適用,被不少專家稱為打擊網暴的標誌性動作。南京師範大學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研究員、博士生導師,省法學會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會長李浩說,傳統上,人格權主要為一種消極防禦性的權能,但僅是消極防禦和事後補救在網絡時代並不足以給予其全面保護。“在當前大數據時代和網絡環境下,信息傳播具有無限放大效應,人格權損害一旦發生,其後果具有易擴散性和不可逆性,難以恢復原狀。允許權利人通過申請禁令,有效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具有極其重要的法律價值和現實意義。”
“與傳統侵權訴訟事後維權不同,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的程序更簡單、時效性強,而且是獨立於訴訟程序的一種人格權請求權實現程序,當事人可以單獨提起。”孫熠告訴記者,申請人只需提供初步證據,法院在審查中重點關注人格權是否正受到或即將受到侵害、時間上是否具有緊迫性、合法權益是否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這3個要件,符合條件要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比如,李某與蘇某的糾紛矛盾中,法院在聽證中僅需查實李某提供的借條,借款人與其發布信息網絡侵權的對象是否一致,無需實體審查公司債務是否需要股東來償還。“如果信息點擊量、轉發量寥寥無幾,可能難以認定具有現實緊迫性,當事人可通過訴訟保全等其它途徑維護自身權利,但若信息放在多個社交平台上,兩三天就有上萬點擊量,對公民法益的保護具有現實緊迫性,就應該通過發出禁令來達到高效防止當事人人格權益受損的價值目標。”
江蘇法德東恆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楊歌認為,相較於打官司,當事人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的舉證難度明顯降低。“侵權人四處張貼不實言論的照片或在互聯網上發布不當言論的截圖及公證,朋友圈、微信群等不當言論的截圖等,都可作為有效證據。”
讓利器真正生威,亟待出台司法解釋
在網暴頻頻發生的當下, 由於民法典對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僅作出原則性規定,各地法院的探索較為謹慎,大多處在“摸着石頭過河”階段。
以什麼程序啟動禁令?審查到什麼程度?禁令的有效期應該是多少天?配套的救濟程序是什麼?……一系列問號都有待司法解釋予以進一步明確。侯藶芮告訴記者,在民法典無具體規定且無先例可循的情況下,法院主要參考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相關程序,以民事裁定書形式出具人格權侵害禁令。
讓禁令真正從紙上落到地上,平台公司的協助義務也需進一步明確。一位法官透露,此前發出禁令后,法院曾和某知名社交平台聯繫要求協助執行,但被該平台以沒有法律依據為由拒絕:“等你們判決了,我們再配合。”
一旦當事人提出禁令申請,一道選擇題也會同步擺在法官面前:是優先保護人格權還是言論自由?在李浩看來,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適用於人格權面臨緊迫危險的情形,其實質是在當事雙方權利發生衝突時的斟酌與平衡。“要釐清權利保護和行為自由的邊界,明確可為與不可為。如果對方的言論符合事實,且不會對申請人的名譽、隱私等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就不符合緊迫性條件。”
“禁令應該起到保護而不是禁言的作用。”孫熠告訴記者,此前曾有商家因顧客在網上發布產品質量有問題的言論,而向法院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未獲法院支持。“禁令絕對不能被濫用,更不能成為‘網絡罵戰’的‘工具’,發出禁令,不僅是對施暴者予以震懾,更是為了引導雙方當事人從訴諸口水到求之於法治,真正理性地解決問題。”
記者 顧敏 陳�B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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